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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2014-06-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和改革创新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及《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黔教科研发〔2012〕3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按照“贵州急需、国内一流”要求,围绕“五张名片”、“四个一体化”、“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和“5个100工程”领域,通过多方联合、行业协同、校地合作等协同创新形式,建立一批贵州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加快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突破,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优势学科,推动高校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三位一体创新能力同步提升,引导高校在服务国家、区域发展的战略中形成特色和优势,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遵循“需求导向、目标驱动、政策激励、协同攻关、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动态、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由贵州普通本科高校牵头组建,实施周期为四年,定期接受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申报认定的时间、类型和数量

第五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遴选立项工作从2012年开始,到2015年12月底止。每年7月进行,7月初各高校上报申报材料,7月下旬组织评审,建立20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第一批遴选3个(已立项);第二批拟遴选6个;第三批拟遴选6个;第四批拟遴选5个。

第六条 鼓励省内高校面向科学前沿申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重点组织、指导省内高校面向区域发展、行业产业、文化传承创新申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高校申报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评审,每年择优2项省级协同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方向选择紧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围绕总体目标,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

4、团队结构合理,研发能力较强。建立人才选聘的机制,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所有聘用人员不得在其他协同创新中心兼聘。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有效地整合了相关的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各方面的支持落实到位。

5、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高校,其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基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6、实施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第八条 申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以自然科学为主体,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际知名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成为代表我国我省本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的学术高地,形成创新要素聚集的战略高地。

2、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以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强强联合,成为支撑我国我省行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的重要基地。

3、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依据当地政府“十二五”重点发展规划,优先支持本地区最重要、最关键的行业产业,优先支持书记和省长最关心、最重视的领域,优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通过省内外高校与我省特色产业中重点企业或产业化基地的深度融合,成为促进我省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增强高等教育服务地方的意识和能力。

4、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依托贵州多民族文化资源,深入挖掘民族文化、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和与地方产业密切相关的特色文化,做大做强以多民族文化如民族歌舞、工艺美术、民族节庆会展、戏剧、影视、动漫等文化品牌,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业以及国际学术机构的强强联合,积极引进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群,成为提升我国我省文化软实力、增强文化影响力的主力阵营。

第九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由1所贵州高校牵头,参与协同的核心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限额申报,省直高校限定2项(贵州大学5项),市州高校限定1项,作为参与单位参加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不受名额限制。牵头高校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贵州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与研究生处)。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贵州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程序为:

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申报资格与条件等进行审查。

2、网上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由省内专家和省外专家组成。网上匿名评审(占总分值的20%),重点审核申报材料;会议评审(占总分值的80%)。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重点审核总体方案设计、前期培育组建情况和实施效果,对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认定的协同中心名单。

3、现场论证。组织对专家建议认定的协同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考察内容包括:协同创新中心现有的环境、平台、装备等条件,各项改革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实际资源整合与高校投入,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并现场与中心部分相关人员代表交流和座谈。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贵州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在贵州省教育厅政务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认定为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认定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立项建设期,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四条 对批准认定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省教育厅将在教学、科研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三章 经费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的需要,给予不同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各协同创新中心应发挥协同创新的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第十六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由牵头高校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案。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来源于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与企业合作等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学术合作与交流经费、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费、平台建设经费等。

第十七条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经费由牵头高校负责统筹管理。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统一拨付至牵头高校,由牵头高校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转拨至其他单位,各单位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开支。

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满,牵头高校应会同相关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核准的经费预算,如实编报中心经费决算表,由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贵州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价,建立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年度检查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牵头高校应在每年年底向贵州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运行满两年的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不合格的停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期满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对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要求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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